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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2024年垃圾分类运输车辆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字体:

城财釆[2024]1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 2024年垃圾分类运输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611001JH62010203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目:2024年垃圾分类运输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611001JH620102039

项目预算: 114万元

  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法人代表:王森龙

被投诉人1:兰州市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

    址:兰州市城关区小南城巷30号

 被投诉人2: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关分中心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766号7-9楼

 一、投诉事项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投诉人对“2024年垃圾分类运输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611001JH620102039)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局于725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对投诉材料依法查实,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同时,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采购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经核查,不存在“未量化未细化”的情况。经过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核查,评分标准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符合《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经核查,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投诉事项情况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部分包含了大量非国家标准的检测项目,这些项目不属于工信部及车辆定型检验报告所强制要求的检测范畴,而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参数需以国家公告和车辆定型检验报告数据为准”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应予以修改。

经核查,前期投诉人对该事项进行质疑,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承诺修改,并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予以修改。投诉事项3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 4、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等关键要素,采购过程不透明,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将导致后续的合同纠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补充。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具体的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之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3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2、4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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