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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二包)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1日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二包)

项目编号:705001JH058-2

投 诉 人:甘肃正晴和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红星巷64  号昶荣城市印象14层

                                      1405-1室

法人代表:吕浩

被投诉人1:兰州市应急管理局

    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59号

被投诉人2: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康乐大厦四楼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荣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852号302室

一、投诉事项

2024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705001JH058-2)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约见了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兰州市应急管理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所答复事项缺少法律依据;中标公告公示的内容出现错误没有相应的处理。

经查,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对质疑做出了答复,且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未对中标公告公示内容出现的错误进行处理投诉人关于中标公告公示的内容出现错误没有相应处理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荣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汽(柴)油机泵生产厂家为重庆雄古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但投诉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没有该生产厂家。甘肃荣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等一系列证明文件全部为虚假材料。

经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显示的“重庆雄古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荣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显示的“重庆雄古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制造厂家为“重庆雄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有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包含重庆雄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书作为佐证资料,(分项报价表)中显示的“重庆雄古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属于甘肃荣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填写错误导致,不能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显示的汽(柴)油机泵生产厂家重庆雄古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但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第二包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公示正确的第二包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名称后,继续开展第二包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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