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州市公安局甘肃公安大数据兰州分中心一期建设)
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公安局甘肃公安大数据兰州分中心一期建设
项目编号:150001JH306
项目预算:1203.38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 兰州鹏域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15号第A单元11层1101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依法实施全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参与投标的《兰州市公安局甘肃公安大数据兰州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所载发证单位官方网站未查询到,存在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公司投标文件、相关网站查询结果截图、问询笔录及陈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60169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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