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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9日 字体:

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1兰州市教育局2022年度高考综合改革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310001JH071

项目预算:400万元

项目名称2兰州市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估及教育质量监测项目

项目编号:310001JH066

项目预算:57万元

一、当事人

当 事 人:长春东师学思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金宝街118号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4、205、206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收到市纪委移送的“兰州市教育局2022年度高考综合改革计划项目”和“兰州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估及教育质量监测项目涉嫌存在供应商相互串通问题线索,根据问题线索开展了监督检查。现监督检查过程结束,我局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甘肃沁园教育培训监测评估中心关于“兰州市教育局2022年度高考综合改革计划项目”和“兰州市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估及教育质量监测项目”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均由甘肃沁园教育培训监测评估中心编制,存在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故你公司与甘肃沁园教育培训监测评估中心存在相互串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存在疫情期间电子签章管理不当的问题,间接促成了本次串标行为。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457万元)千分之五即22850元的罚款。

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对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28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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