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兰州新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和水质自动监测预警建设暨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新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和水质自动监测预警建设暨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SJXGJZB-2022-04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新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和水质自动监测预警建设暨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SJXGJZB-2022-040
项目预算:760.27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1号楼6楼643室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嘉信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333号1单元503室
一、监督检查情况
我局依法对《兰州新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和水质自动监测预警建设暨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答复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发现在该项目《招标文件》4.6主要技术参数中对常规五参数在线分析仪参数的要求“3.溶解氧水质分析仪的‘响应时间(T90):0.5min(25℃)’”存在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同时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只有1家供应商可以满足“3.溶解氧水质分析仪的‘响应时间(T90):0.5min(25℃)’”参数要求,证明该参数具有指向性。上述问题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采购单位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和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嘉信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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