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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财政局关于灵台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第六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后)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10-26 17:29 字体:

项目名称:灵台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第六包)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ZZTH-PL2022031                  

项目预算:376.461435万元                           

  人:陕西惠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穆家寨村         

被投诉人1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209号水利物资办公楼1幢1层1号

被投诉人2灵台县农业项目服务中心         

地址:灵台县城东大街52号

被投诉人3:甘肃中政天合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正宇酒店停车场北楼004号商铺

2022年6月2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陕西惠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灵台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第六包)(项目编号:ZZTH-PL2022031)”的投诉书,2022年7月21日以灵财采处2022﹞11号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提出行政复议,按照灵政复字2022﹞11号文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灵台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第六包)”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标的参数”和招标文件要求严重不符(出现严重偏差),无法满足其招标产品--“生物有机肥”招标所需参数要求,没有对其参数进行实质性响应,应视为技术参数部分重大偏离。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生物有机肥技术参数要求“有效活菌数≥2.0亿/g、有机质(以干基计)≥40%”,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参数为“有效活菌数=8.92亿/g、有机质(以干基计)=50.5%”,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标的参数高于采购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属技术参数正偏离,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依据投诉事项1就可以证明,本项目第六包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检报告及肥料登记证”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应视为无效投标。

经核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评标委员会资格性审查,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依据投诉事项1、2,足以说明本项目第六包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本无法满足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在开标结束,采购人代表进行资格审查时,是如何通过审查的?而后评标委员会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时,专家组又是如何全体通过资格及符合性评审,还一致推选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

经核查:该项目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依据投诉事项3可以看出,灵台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存在重大缺陷,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专业知识欠缺,业务水平差,主观判断性太强,甚至有可能和本项目第六包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有失公允  

经核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相关专业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不存在投诉事项所反映情形,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灵台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梯田项目服务及物资采购项目”第六包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存在故意伪造业绩,进行虚假应标的行为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158-159页类似业绩一览表提供相关业绩5项,其中:第1项业绩为2019年实施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业绩3、5提供的项目名称及采购内容为生物有机肥,附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中项目名称及采购内容为有机肥,前后不一致。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项目为生物有机肥,有机肥和生物有机肥从生产工艺、营养成份等都有很大差别,不属于类似肥料(有机肥:俗称农家肥,主要来源于植物或者动物,一般是用动物或植物的残体以及家畜的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生物有机肥:是指以具有特定功能的微生物和动植物的残体为原料、并经过无害化处理等工序后制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故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迎合招标文件,偷梁换柱,混淆概念,提供虚假资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采购结果。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6: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政天合招标有限公司存在答疑过程中,未经认真核查、调研就说该项目第六包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和投标人资格要求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未对我方质疑的技术参数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检报告”问题给予技术上的正面答复,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都没咨询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官网,就断定中标供应商“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合理合法且真实有效。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政天合招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存在质疑答复内容不全面的问题,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同时,我局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甘肃省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367页提供的售后更换网点“灵台县什字镇兴农农业经销部”营业执照,经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统查询,无此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MA71JGU94为灵台县亨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码,据此认定投标文件第368页至373页售后服务协议书、服务网点实景照片均为虚假资料。甘肃省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书中提供了虚假资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

二、处理决定

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原中标企业甘肃田科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2.责令采购人灵台县农业项目服务中心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3.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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