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财政局 关于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投诉处理决定
通渭县财政局
关于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项目招标编号:GSXTM-2022-111(TW))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康源众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三角城乡
被投诉人1:通渭县民政局
地址: 地址: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文化街96号
被投诉人2: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相关 相关投标人1: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温泉路82号
相关 相关投标人2:通渭县探越服饰营销中心
地址: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园区经一路9号
相 相关投标人3:通渭县盛立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祥瑞路177-6号
相 相关投标人4:通渭县万通服饰有限公司什川分公司
地址: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什川镇什川村贾家山社(原粮管所)
二、基本情况
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于2022年8月15日9时30分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不见面开标厅开标,评标委员会拟评定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为拟定中标人,2022年8月16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2022年9月9日我局以快递方式收到投诉人甘肃康源众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项目招标编号:GSXTM-2022-111(TW))”的投诉书。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通渭县探越服饰营销中心、通渭县盛立服饰有限公司、通渭县万通服饰有限公司什川分公司均未在通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社保户,没有社保缴纳记录。但通过通渭县民政局、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得知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的社保缴纳证明。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通渭县探越服饰营销中心、通渭县盛立服饰有限公司、通渭县万通服饰有限公司什川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三、投诉事项认定
2022年9月9日,我局收到投诉书后立即对投诉书进行了审查,并于当日发出了投诉补正通知,于9月15日正式受理。9月16日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及投诉答复的通知,并于9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投诉答复及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认定结果如下:
经核查,投标人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通渭县探越服饰营销中心、通渭县盛立服饰有限公司、通渭县万通服饰有限公司什川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经向通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核查,投标人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通渭县探越服饰营销中心、通渭县盛立服饰有限公司、通渭县万通服饰有限公司什川分公司均未在投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故投诉事项成立。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5日正式立案,于2022年9月30日下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通渭县探越服饰营销中心、通渭县盛立服饰有限公司、通渭县万通服饰有限公司什川分公司在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该项目第二包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通渭县探越服饰营销中心、通渭县盛立服饰有限公司、通渭县万通服饰有限公司什川分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时间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三)对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预算金额450.098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2504.9元。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通渭县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管理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渭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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