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渭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财罚〔2022〕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1MA74TMU61F
地址: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文化街118号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在参与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SXTM-2022-111(TW))第二包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资料”为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5日正式立案,于2022年9月30日下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450.098万元的千分之五即人民币22504.9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时间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二)认定通渭县民政局2022年通渭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第二包甘肃润捷雅工贸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该项目第二包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通渭县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管理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渭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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