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酒泉市公安局2022年度链路租赁及云桌面服务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及监督管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酒泉市公安局2022年度链路租赁及云桌面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QZFCG-2022-1066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嘉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
联系电话:15339822201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路16号兰州中心045幢2902
邮编: 730000
被投诉人1:酒泉市公安局
联系人:赵剑辉
联系电话:18219970707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玉门西路7号 邮编:735000
被投诉人2:甘肃央厚中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雪
联系方式:13399406966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创业大厦502室 邮编:735000
二、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甘肃嘉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公安局2022年度链路租赁及云桌面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QZFCG-2022-1066)《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违法,存在排他性、倾向性条款而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酒泉市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央厚中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酒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受理。
三、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邀请计算机信息技术行业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所投诉问题逐一进论证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针对20台堆叠虚拟化技术,支持MPLSVPN、支持MPLSTE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为独家参数,具有排他性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未能在第一次质疑答复中充分说明该技术条款设置与项目采购需要适应性和合同履行相关性,澄清疑问回复、答疑不够完善”。
调查核实情况: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堆叠虚拟化技术、MPLS(多协议标签交换)技术均属于现行常见技术,具有普遍性。且国内有三家以上生产制造商(华为、H3C、海康威视)的产品具有此类技术,非独家参数。不存在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以下标*重要技术参数主流云桌面厂家深信服、新华三、锐捷网络、天翼云均不支持,针对以下参数为独家参数的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未能做充分说明,未能澄清疑问,请完善答疑”。标*重要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第26页,4云桌面*支持单客户端同时登录多个桌面,并在不断开链接的情况下,实现多桌面屏幕的快速切换,提供实际操作的截图证明;支持用户登录界面的背景、通知栏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定制;*支持单终端双桌面办公:当用户单终端双屏办公时,可以同时登录两个不同的VM,每个屏幕分别呈现1个VM的桌面;也可以用于PC办公场景,一个屏幕显示本地PC桌面,一个屏幕显示远程虚拟桌面;支持基于位置的打印,可根据策略条件动态匹配添加邻近网络打印机。
调查核实情况: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双屏办公为采购人业务实际需要,且满足该*项技术参数的厂家至少有3家以上(华为、H3C、深信服等),该项技术具有普遍性,技术易实现可定制,非独家参数,不存在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以下标*重要技术参数(随机水印)主流云桌面厂家深信服、新华三、锐捷网络、天翼云均不支持,针对以下参数为独家参数的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未能做充分说明,未能澄清疑问,请完善答疑”。标*重要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第26页,4云桌面,*支持桌面水印,通过管理员配置桌面显示水印功能,可配置固定位置水印和随机位置水印。
调查核实情况: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随机水印为业务实际需要,且满足该*项技术参数的厂家至少有3家以上(华为、H3C、天翼云等),该项技术具有普遍性,技术易实现可定制,非独家参数,不存在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4、投诉事项四: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以下标*重要技术参数主流云桌面厂家深信服、新华三、锐捷网络、天翼云均不支持,针对以下参数为独家参数的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未能做充分说明,未能澄清疑问,请完善答疑”。招标文件第26页,4.云桌面 ,* 在虚拟机开机、关机过程中,用户可完整看到虚拟机开机和关机过程,提供类似于 PC 一样的体验。
调查核实情况: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虚拟机开机、关机为采购人业务实际需要,且满足该*项技术参数的厂家至少有3家以上(华为、天翼云、深信服等),该项技术具有普遍性,技术易实现可定制,非独家参数,不存在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5、投诉事项六:投诉人认为“ 招标文件关于服务器CPU型号的采购要求不符合国家对于安全可靠、信创替代的要求”。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4页,1.云桌面服务器,CPU类型:两颗32核3.0GHz Intel@3rd Gen Xeon⑧Scalable。
调查核实情况: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国产化替代产品为逐步替代政策,且同系列国产化产品的软硬件无法满足采购人工作需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投诉事项五,举报事项一至五,及针对中标结果投诉的事项,超出了质疑事项范围,不予答复。
7、我机关在处理此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此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参数的要求“规格:2U 机架式,国有品牌,自主研发,非 OEM 产品;CPU 类型:两颗 32 核 3.0GHz Intel®3rd Gen Xeon® Scalable Processors 系列处理器”,指定了“ Intel®”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四、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做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此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参数的要求指定了品牌,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我机关为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决定:此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酒泉市公安局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五、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酒泉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