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城镇垃圾收运(中转)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城镇垃圾收运(中转)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LZTH-LTZCD2204
项目预算:735万元
投 诉 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灵台县东大街4号
被投诉人2:兰州宏腾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34号
2022年8月3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城镇垃圾收运(中转)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TH-LTZCD2204 )”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25吨多功能抑尘车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有严重指向性,指向福龙马牌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依据,盲目扩大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一包及二包参数响应评审项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指标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一包、二包评分表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背书承诺原件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规定按技术指标优劣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分原则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产品情况评审内容不合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处理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理决定
经查证,招标文件中25吨多功能抑尘车的技术参数供应商市场上不少于3家,能够形成充分的竞争,满足投标文件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的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专家根据投标文件的优劣横向比较,再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评判打分是合理的,不存在盲目扩大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投标文件中对提供生产厂家今后服务承诺函只设置了分值,没有限制投标,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招标文件产品情况评审内容设置合理,投诉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投诉事项5成立,投诉事项1、2、3、4、6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5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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