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宁县2022年度县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宁县2022年度县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XZC2022-0103)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宁县2022年度县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NXZC2022-0103 项目预算:200万元
投诉人:周口文宇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北300米路东
被投诉人1:甘肃鑫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路市直机关小区南区20号2单元501
被投诉人2: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宁县马坪新区集中办公区1号楼11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9月20日收到的周口文宇商贸有限公司对“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宁县2022年度县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64页中商务评审部分企业业绩(4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9年至今)类似项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4分”,业绩分值过高。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对投标人的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查,未限定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分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对实施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对应的评分标准只有“全面及针对性强、基本满足、不完善或合理性低”三项,所谓的评分标准……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审”,实施方案共6分。投标人组织健全,项目管理……全面得6分,措施基本满足……得4分,方案不完善……不得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实施方案对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置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对应急保障措施的评分细则不明确,对应的评分标准只有“全面及针对性强、基本满足、不完善或合理性低”三项,所谓的评分标准……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审”,应急保障共4分。投标人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考虑全面及实操性强的得4,措施基本满足……得2分,方案不完善……不得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应急保障措施对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置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故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对培训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所谓的评分标准……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审”,培训方案共5分。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完善免费的培训方案……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5分,缺少一项或有一项不满足项目实际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培训方案对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置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故投诉事项4成立。
二、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1、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甘肃鑫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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