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城镇垃圾收运(中转)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城镇垃圾收运(中转)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LZTH-LTZCD2204
项目预算:735万元
投 诉 人:湖北晟辉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669号办公楼238号 被投诉人1: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灵台县东大街4号
被投诉人2:兰州宏腾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34号
2022年8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湖北晟辉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对“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城镇垃圾收运(中转)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TH-LTZCD2204 )”的投诉书,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发出投诉人对“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台县城镇垃圾收运(中转)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TH-LTZCD2204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补正通知,并与2022年8月23日收到湖北晟辉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补正资料。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一包18吨压缩式垃圾车、3吨自卸式垃圾车;第二包18吨扫吸一体式洗扫车、25吨多功能抑尘车、18吨洒水车。设置大量的“★”条款,限制其它供应商参与该项目中,有些“★”条款的设置影响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条款可以设置,但大量设置与采购标的功能和质量不相关的“★”条款作为评审条款,很明显为特定供应商拉远与其它供应商得分的差距,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便利,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标序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3、综合评分表:一包和二包商务评审,综合实力中“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及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函原件得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的评分标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标序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3、综合评分表:一包和二包技术部,参数响应评审中“投标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满分35分,对于招标文件中带“★”技术参数一项不满足扣3分,非“★”技术参数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参数证明材料,如实响应,凡虚假响应都视为不满足)”,我司针对该评分标准不量化不细化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五章标序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3、综合评分表:一包和二包技术部,产品情况评分中“供应商对此次投标产品技术说明描述清晰程度、有详细的点对点响应及完整的功能介绍,得到用户认可并附用户反馈意见书;每提供一项得2 分,总分6分”该评分因素以其它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五章标序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3、综合评分表:一包和二包技术部,售后评分服务办法中“1.技术校训服务:提供完整的培训方案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2.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配置的,每一项得2分,满分4分。3.应急预案:有可行的应急预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完整的培训方案及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配置、可行的应急预案等作为评分标准。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供应商应标门槛,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该评分标准设定为主观分,没有量化标准,有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嫌疑。
二、处理依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处理决定
经查证,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能满足25吨多抑尘车等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市场上不少于3家,能够形成充分的竞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质疑答复函中已明确告知。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中提供用户反馈意见书、售后服务等只设置了分值,没有限制投标,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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