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财政局关于通渭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通渭县2021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通渭县财政局关于通渭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通渭县2021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通渭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通渭县2021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SXTM-2022-094(TW))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通渭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西小街13号
被投诉人2: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二、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6日我局以快递方式收到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通渭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通渭县2021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SXTM-2022-094(TW))”的投诉书。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采购人(通渭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和代理公司(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没有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函:(二)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2022年8月2日收到质疑函,2022年8月3日早上8:45给177****2488的号码打电话要求提供获取招标文件截图,8:48又发短信再次告知,至今未提供获取招标文件信息截图。故你公司无权质疑,现予退回。(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投诉事项认定
2022年8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书后立即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及投诉答复的通知,并于8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及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认定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被投诉人于8月9日就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清晰,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的质疑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并未证明其为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经核查,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商务部分(3)其他商务条款响应情况:交货期、交货地点、赔偿承诺等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若有一项不满足不得分(满分5分)”中,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并没有说明是其中的一项不满足不得分还是整一条不满足不得分,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对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置不明确。
质疑函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技术部分 (1)实施方案:针对本项目的特点,提供详细完整针对性强的实施进度计划、团队组织、草种补播方案、管护措施等得10分,每缺一项扣2.5分,叙述不详针对性不强的每项扣1.5分(满分10分)。(2)质量保证措施:提供从草种采购、补播、施肥、围栏建设、项目标识牌等环节做出详细、可操作性强的质量保证措施得5分,每缺一项扣1分,叙述不详针对不强的扣0.5分(满分5分)。(3)售后服务方案:投标人提供田间管护及病虫害防治方案、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团队、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限、应急响应时间等得10分,缺少一项扣2.5分,叙述粗糙且与本项目联系不紧密的每项扣1.5分(满分10分)”中,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对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置不明确。
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中的评标办法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目原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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