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2021年河西走廊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门市2021年河西走廊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项目编号:ymzfcg202207180013))
〔202200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玉门市2021年河西走廊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项目编号:ymzfcg20220718001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玉门市2021年河西走廊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项目编号:ymzfcg202207180013
项目预算:462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 玉门市新市区广场路10号
被投诉人2: 甘肃瑞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玉门新市区康辉家园1056号门店
我机关依法对 2022 年8月9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玉门市2021年河西走廊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项目编号:ymzfcg202207180013)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甘肃瑞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没有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2.3.4
(2)技术评分标准:
1、针对项目实施区域气候、水文和土质特点,制定可行的苜蓿草生产技术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土壤处理、品种选择、种子处理、撒施肥料、播种时间及方式、灌溉、病虫害防治、杂草灭除、收货利用、储藏。措施具体、科学可行每项得3分。
2、提供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方案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人为垃圾、药物包装袋的处理措施方案、已清理的杂草的处理措施方案、周围牲畜和水源地、及土地平整度等)每项3分,共9分。
3、项目实施区现有牧草保护方案,提供科学、可行的保护措施,每提供1条得1分,最高得4分。
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 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 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相关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2。
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门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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