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财政局关于通渭县中医医院中医特色优势专科 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通渭县财政局
关于通渭县中医医院中医特色优势专科
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通渭县中医医院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SBC-2022A-022)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通渭县中医医院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SBC-2022A-022
项目预算:82.9万元
投诉人:宁夏银石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东街299号
被投诉人1:通渭县中医医院
地址: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2号
被投诉人2: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77号405室
一、核实情况
2022年8月1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宁夏银石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通渭县中医医院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SBC-2022A-022)”的投诉书,我局依法受理后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通渭县中医医院及其招标代理公司在明知我方质疑挂网参数和某品牌招标参数高度一致的情况下,给予我方敷衍回复,指出其他品牌招标参数类似,并且附几张其他品牌的招标参数,其他几个招标参数和挂网参数关联度极低。
2022年8月14日,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及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我局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采购方无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达98%的产品三家以上,具有品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通渭县中医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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