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财政局关于对庞英举报静宁县环卫设施和车辆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举报人:庞英(以下称举报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518号内外联大厦
被举报人1:静宁县环卫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西兰路95号
被投诉人2:甘肃华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5区
二、举报事项
我机关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庞英对静宁县环卫设施和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NJY2022ZC-193,包号:包一、包二)的举报信。我机关经审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6月29日向被举报人静宁县环卫局、甘肃华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送了举报信复印件。举报事项为:
举报事项1:合同包一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山东五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经销商,涉嫌为其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便利条件,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举报事项2:本项目包一、包二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的评分包一高达40分、包二高达45分,各个档次分差过大,横向比较投标人,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
举报事项3:本项目包一、包二中“投标产品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包一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合理。
举报事项4:本项目包一、包二中“投标文件的制作”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作为评标标准和符合性审查内容不合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举报事项5:本项目包一将“投标人在本区设立售后服务维修站”作为加分项,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或维护中心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举报事项6:本项目包一、包二“磋商基准价”的规定前后矛盾不一致,且变相设置最低限价。
举报事项7:本项目包一、包二要求提供生产企业(制造商)的相关证书、以及要求提供厂家鲜章的资料证明文件不合理,变相将厂家授权背书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
举报事项8:本项目包一、包二“类似产品”销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将导致评分过程出现不公平、不公正情况,为采购人勾结评委控标提供便利条件。
举报事项9:本项目包一、包二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涉嫌违规操作。
举报事项10:本项目包一、包二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的规定不合理。
举报事项11:磋商文件包一、包二资格条件内容编制有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已改革为“税收黑名单”,应当进行修改。
举报事项12:本项目包一、包二要求开标前加入钉钉群不合理,属于提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通报。
举报事项13:本项目包一、包二付款办法未规定未明确支付期限,违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与当前营商环境政策相违背。
举报事项14:本项目包一、包二“磋商委员会中有2/3认定供应商投标价格有恶意报价行为”无法律依据。
举报事项15:本项目包一、包二要求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合理。
举报事项16:本项目包一、包二引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三、举报事项认定
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和被投诉人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汽车经销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了认真书面审查,并调查取证,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认定如下:
举报事项1:经审查,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文件包一、包二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文件包一、包二中“投标产品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本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佐证磋商响应文件中货物实际参数符合实际需求。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4:经审查,采购文件此项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经审查,采购文件此项规守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经审查,采购文件此项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经审查,采购文件此项分值的设置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8:经审查,采购文件销售业绩设置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及《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之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0:经审查,本项目包一、包二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经审查,因“信用中国”网站变动,代理公司没有及时掌握信息,以最新的查询结果为准即可。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2:经审查,代理公司在开标前30分钟,邀请各供应商进入项目开标会议群,可以认定为现场开标,当面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环节。不属于提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3:经审查,磋商文件未明确付款办法,收取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经审查,该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5:经审查,该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6: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项“适用情节中‘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六部分之规定,我机关做出如下处理:
1.对静宁县环卫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2.对代理机构甘肃华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发布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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