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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财政局关于通渭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器具适配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07-13 18:16 字体:



通渭县财政局

关于通渭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器具适配

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通渭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器具适配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通渭县残疾人联合会

 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西街62号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仁通招标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福台八队安置点

二、举报事项

2022年6月1日我局收到对《通渭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器具适配项目》(项目编号:2022RTGK020)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举报,举报事项为:

举报事项一:本次招标文件内容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举报事项二:本项目招标为货物采购并非建设施工类,需要机械设备要求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内容与货物招标质量要求有严重偏离相关法律。

举报事项三:本项目为普通货物采购产品,并非高、精、尖科技类产品,法律规定并无特殊要求必须提供与货物无关的发票。

举报事项四:评分法商务部分设定著名商标为打分项,具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核查情况

2022年6月2日我局给相关当事人下发了对该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通知。6月10日收到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采购项目有关举报事项的情况说明,并提交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相关的开标、评审资料,我局认真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

    1、经核查举报事项一: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护理床的第(3)提供床面板滚圆工艺图片;第(6)经机器人自动焊接成型;提供喷塑粉墨抗菌性能(SGS)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第(8)提供第三方病床检验报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采购人为了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检验产品质量,保证厂家提供合格产品制定的合理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故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招标文件中“提供病床生产厂家中空机(吹塑机)购机发票复印件及近一年购买ABS料发票复印件;第7)提供自动化涂装生产线、机器人购机发票;提供生产厂家悬链式抛丸机发票复印件;提供病床生产厂家注塑机购机发票复印件及近一年购买ABS料发票复印件;护理床的第(7提供省级机构盐雾检测报告”。需提供检验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资料,法律无规定提供与货物相关的发票,且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国家级、省级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存在排他性,故该举报事项成立。

2、经核查举报事项二: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机械设备是为了满足产品质量而设定的关键工序的机械设备,与供应商是否提供质量合格、安全的货物至关重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故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3、经核查举报事项三:该项目采购的货物是残疾人辅助器具,是能够有效的预防、补偿、减轻和抵消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产品,并不是普通货物采购,举报人认为残疾人辅助器具为普通货物无事实依据,故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4、经核查举报事项四: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著名商标证书,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并且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3月30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著名商标作为加分项,著名商标品牌的供应商具有歧视性,排除或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公平参加竞争的机会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项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存在排他性,故该举报事项成立。

四、项目进展情况

经查证:该采购项目于2022年4月22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至2022年4月28日报名截止,共有7家供应商获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开标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收到任何潜在投标供应商关于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材料,我局也没有收到该项目的投诉或举报。

该项目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09:00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不见面厅准时开标,开标时共有三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分别为甘肃健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卓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甘肃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2年5月17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中标公告,并同时发布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22年5月19日通渭县残疾人联合会和甘肃仁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

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该项目的采购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已履行完毕,采购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集中发放到各乡镇残联。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通渭县残疾人联合会在该采购项目中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举报人的部分举报事项成立,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将整改报告在10书面我局。在今后采购活动中,如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甘肃仁通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编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条款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前来投标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将整改报告在10书面我局。在今后采购活动中,如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鉴于该项目的采购合同已履行,责成通渭县残疾人联合会应认真组织相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目的采购任务。

、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20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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