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决定书
永财采决〔2022〕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永靖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常全智
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国土大厦办公楼
被投诉人:甘肃金地诚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华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1楼
投诉人对永靖县2022年春季采购花(草)籽项目(项目编号:LXZC 11920220346)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我局审查后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依法展开调查处理工作。
经查,被投诉方于2022年6月7日发布涉诉项目招标公告,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后以招标文件设置评分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因素未量化为由提出质疑,被投诉方答复后,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提出投诉。经我局调查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代理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未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内容、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投诉人对该项目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依法进行了质疑答复,答复形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3.4(1)商务评分标准以投标文件的格式、形式等非实质性要求限制和影响了供应商的投标,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完整详细、编制规范、扫描清晰、附件齐全,并没有以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投标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3.4(1)商务评分标准:1.文件制作及,2.运输;2.3.4(2)技术评分标准:1.质量保证措施,2.供货方案,3.疫情防控,4.服务方案评分因素未量化,不具备评判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技术评分标准中的评分指标未进行量化,其中健全、较为健全、完善、一般、合理性差、详细、明确、切实可行、简单、基本合理、售后服务方案一般、售后服务方案差等表述并不是量化指标,该项投诉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终止投诉项目的本次招标程序,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靖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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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