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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天嘉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2022年点亮乡村工程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06-09 07:47 字体:

静宁县财政局

关于对甘肃天嘉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静宁县2022年点亮乡村

工程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投诉人:甘肃天嘉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西段13号

被投诉人1:静宁县乡村振兴局(以下称采购人)

 址:静宁县城关镇中街95号

被投诉人2:甘肃泰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公司)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A区11号楼2单元301室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我机关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投诉人关于静宁县2022年点亮乡村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STCZC2022-038)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要求补证后,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通过补证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代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机关经审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5月27日向被投诉人静宁县乡村振兴局、甘肃泰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平凉奥宸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欣昱达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奥维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同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投诉函副本。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标时提供的纳税证明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等,代理公司认定投诉人纳税凭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废标,投诉人认为极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供证据显示:2020年4月16日甘肃同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奥维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欣昱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同时参加了静宁县2020年中央定点帮扶资金点亮乡村工程项目(项目编号XLXS2020ZG-001)投标,2021年5月10甘肃奥维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欣昱达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同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同时参加了静宁县2021年点亮乡村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STCZC2021-014)投标、2022年5月16甘肃奥维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同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奥宸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欣昱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同时参加了静宁县2022年点亮乡村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STCZC2022-038)投标、2022年3月23日平凉奥宸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奥维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欣昱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同时参加了静宁县总工会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STCZC2022-038)投标,投诉人认为平凉奥宸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欣昱达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奥维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同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围标与串标行为。

三、投诉事项认定

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和被投诉人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邀请组织税务、法律、审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了认真书面审查,并调查取证,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1、投诉事项1。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纳税证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等,只能说明税收事项的纳税过程,不是纳税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等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因此采购人和代理公司认定为没有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符合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故本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2。经核查,平凉奥宸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欣昱达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奥维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同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全部为独立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且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被投投诉的四家企业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参与的四次投标中,每次参与投标的企业总数分别达到43家、39家、27家、3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无法证明中标候选人平凉奥宸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欣昱达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奥维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同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围标与串标行为。故本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甘肃天嘉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静宁县人民政府或平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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