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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漳县旅游产业发展中心漳县全域旅游导览标识及网上识别系统提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05-25 15:59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漳县旅游产业发展中心漳县全域旅游导览标识及网上识别系统提升项目”(项目编号:GSHMY2022-02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漳县旅游产业发展中心漳县全域旅游导览标识及网上识别系统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GSHMY2022-022

项目预算:591.39万元

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被投诉人1:漳县旅游产业发展中心

地址:漳县武阳镇武阳路75

被投诉人2:甘肃鸿茂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东侧3幢教育大厦805

我机关依法对2022514日收到的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对“漳县旅游产业发展中心漳县全域旅游导览标识及网上识别系统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并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未量化,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项规定“(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响应程度【25 分】评委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偏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比较,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5分。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技术参数为关键技术参数,投标人每负偏离一项扣5 分,扣完为止;未标注“★”的技术参数为一般性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 分,扣完为止。带“★”产品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为评判依据,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若无相关技术文件支持便作出简单的“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有一项扣5 分,扣完为止。”但招标文件四、采购需求及主要参数中并未标注★参数,评分办法和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规定前后不一致。未标★参数合计99项,按照上述评分标准,该项最高扣分分值为25分,与评分项中99分的最高分值不相适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部分(2)(3)(4)项,评审因素使用“优于”“次之”“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县财政局

                                                                                                              2022年5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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