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财政局 关于肃北县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喷灌补播及补播牧草采购(2-4包) 投诉处理决定书
肃北县财政局
关于肃北县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喷灌补播及补播牧草采购(2-4包)
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肃北县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喷灌补播及补播牧草采购”〔SBCB(2022)18号〕(2-4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工作站
被投诉人地址:肃北县党城湾镇
被投诉人2:甘肃中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中天国际A座807室
二、核查情况
2022年5月12日我机关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肃北县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喷灌补播及补播牧草采购”(2-4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书,并于当日进行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工作站)和代理公司(甘肃中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关于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三,现答复如下:此项质疑内容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肃北县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喷灌补播及补播牧草采购(2-4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2.3.4(2)技术评分标准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其中没有设置区间分,对得分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明确限定,且有明确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肃北县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喷灌补播及补播牧草采购”(2-4包)的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北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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