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康乐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康乐县2022年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康财函[2022]13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康乐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康乐县2022年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LXZC11820220214〕(包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康乐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康乐县2022年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项目编号 :LXZC11820220214
项目预算 :286万元
投 诉 人 :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 :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康乐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胭脂路5号
被投诉人2:甘肃升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陈方花园D区1号楼7号铺面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5月 12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康乐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康乐县2022年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甘肃升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就投诉人提起的质疑事项1-4,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核查情况。经核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不规范,未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对无芒雀麦、垂穗披碱草、草地早熟禾等种子技术指标与国家标准要求不相符,并请明确每个草种技术参数。
核查情况。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每个草种技术参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投标人获得与农业生态相关的发明专利、投标人近三年参加过省级及以上修复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做为加分项,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核查情况。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1)(3)(4)项评审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4: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因素部分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量化原则。
核查情况。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中部分(3)(6)(7)项分值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相关规定。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十条、三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康乐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升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乐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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