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财政局关于对崇信县金马供销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财罚字〔2022〕5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崇信县金马供销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青年路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平凉市财政局关于移交办理有关问题线索的通知时,发现崇信县金马供销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为:你公司2015年至2020年参加崇信县40个农用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多次联系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超,甘肃谷丰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科强,让上述人员提供本公司资质和公章,与其经营的金马公司共同串通投标。
崇信县金马供销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影响了采购结果。
三、处罚结果
就崇信县金马供销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依据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甘0825刑初1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对崇信县金马供销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崇信县财政局
2022 年 4月18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