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财政局关于对甘肃谷丰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财罚字〔2022〕2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谷丰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45幢1单元2506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平凉市财政局关于移交办理有关问题线索的通知时,发现甘肃谷丰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为:该公司2015年至2019年参加崇信县7个农用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为崇信县金马供销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和编码印章,缴纳保证金5次。
甘肃谷丰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影响了采购结果。
三、处罚结果
就甘肃谷丰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对甘肃谷丰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处以1.366万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崇信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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