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财罚字〔2022〕1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泾州大道317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平凉市财政局关于移交办理有关问题线索的通知时,发现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为:你公司在参加2015年至2020年崇信县31个农用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崇信县金马供销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盖好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等资质材料,但实际未参加招投标活动。
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第七款有关规定,影响了采购结果。
三、处罚结果
就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对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处以9.48万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崇信县财政局
2022 年 4 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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