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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洗扫车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05-07 10:54 字体:

对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洗扫车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临市财采(2022)02号

项目名称: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洗扫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XZC11220220143

项目预算:556万元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团结北路244号

被投诉人2:甘肃荣腾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村滨河景苑二号楼2-3号二楼铺面

中标供应商:甘肃兴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9层1911室

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3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洗扫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XZC11220220143〕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的内容设置不合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的内容,对达到相应条件后的付款期限规定不明确,且“剩余5%于货物全部交付并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的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前加入钉钉群,存在提前泄露供应商信息的风险。

经核查,虽然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日前申请加入钉钉群,但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小时才通过投标供应商的入群申请,未发现存在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交货时间”的内容表述不明、容易造成歧义。

经核查,招标文件“交货时间”的内容,对合同签订后供应商交付货物的具体期限要求不明确,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1条、第3条要求提供的各项认证证书及人员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限制性,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1条要求提供认证范围与“环卫设备、环卫车辆、专用车辆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有关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具有限制性,不存在倾向生产厂家的情形。“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3条要求提供的工程师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对工程师专业要求不明确;要求提供的汽车维修工职业(工种)认定证书,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存在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3条的内容具有限制性、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第1条的内容,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要求提供的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第1条评分标准的内容,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但要求提供的参数证明材料,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关联,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第1条的内容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

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评审因素,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不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成立,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

2、认定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市财政局

2022年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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