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3号
永财采决〔2022〕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甘肃博圣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继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4号B座811室
被投诉人:甘肃晅烨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红
地址:临夏市团结北路福顺花园3栋2单元602室
投诉人于2022年3月30日对《永靖县2022年百合产业提质增效工程土壤熏蒸消毒项目》项目编号:LXZC 2022-11920220091提出投诉,经我局审查后于4月2日立案。
经查,被投诉人于2022年2月25日发布《永靖县2022年百合产业提质增效工程土壤熏蒸消毒项目》招标公告,3月18日下午开标;截止开标时间,有效投标数为4家,经评审最终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中标;期间无任何单位质疑或投诉。3月2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3月24日进行质疑答复,3月30日,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
针对投诉,经调查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设门槛具有严重倾向性,存在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形,应予废标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本项目招标公告于2月25日发布,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质疑或投诉,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存在暗箱操纵围标嫌疑,严重损害投诉人权益。经查阅评标资料、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补充材料,无证据证明该项目存在暗箱操作及围标的事实,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靖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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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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