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保洁、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二包)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保洁、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二包)”(项目编号:QYZC2021-0313)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保洁、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二包)
项目编号:QYZC2021-0313
项目预算:71万元
投诉人:陕西亮剑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高路华岭中央公园9号楼
被投诉人1: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7号
被投诉人2: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 址: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2号
被投诉人3:甘肃天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南环路10号
一、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保洁、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二包)”的投诉,经审查,于2022年1月24日予以受理。针对投诉人8项投诉事项,我机关向3家被投诉人调取了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组织法律顾问、3名专家(非项目原评审专家)、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召开了质证会,经过现场举证、答辩及对项目资料现场复审,核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甘肃天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评分不严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2019年1月至今保洁类业绩”是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误,在评审环节,评审委员商议表决,甘肃天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相关安保业绩,认为“安保业绩”符合此项目实际,应按照有效业绩评审,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甘肃天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能力不足”。
经核查,投诉无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甘肃天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业绩与事实不符”。
经核查,甘肃天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澄清文件未书面通知我公司”。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变更后的澄清文件于2021年11月15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时进行了发布,投诉人并在法定的时间内获取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拒收”。
经核查,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采购方(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我公司质疑回复无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
经核查,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法定时间内对被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做了明确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 “招标澄清文件参数更改不合理”。
按照相关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澄清文件参数的修改是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变更,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陕西亮剑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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