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决定书(更正2022年3月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决定书)
永财采决〔2022〕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永靖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绍明
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国土大厦
被投诉人:甘肃金招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钰琳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百益城B区七号楼1303室
投诉人对永靖县2021年紫花苜蓿种子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LXZC 2021-624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我局审查后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并依法展开调查处理工作并责令被投诉人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
经查,被投诉方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后以评标因素未量化、条件限制差别待遇为由提出质疑,被投诉方答复后,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提出投诉。另查明该项目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首次招标公告,投诉人同样提起质疑及投诉,因有效投标商不满三家,废标处理。针对此次投诉事项,经调查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代理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未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内容、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未告知投诉人依法进行投诉的权利。
经查,投诉人对该项目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甘肃金招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未明确答复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告知质疑人投诉的权利,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5.3评标办法: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评分因素未量化,没有限制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5.3评标办法没有设置区间分,对得分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明确限定,且有明确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5.3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设置种子在本地区或同等条件下的引种实验报告,具有明显的地域限制,存在差别待遇。
经查,该采购项目为苜蓿种子,具有一定特殊性,应当在当地能够成活并具有较高的成活率。调阅评标报告发现,投诉人在该项评标部分得分为满分5分,没有被限制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被投诉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答复,未告知投诉人投诉的权利,存在工作不严谨,答复形式不合法的情形,应当进行处理。但投诉人如期举行了质疑投诉,未损害到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未影响到评标中标结果。鉴于以上客观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
一、责令代理机构甘肃金招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作不严谨,质疑答复不合法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二、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继续开展本采购活动。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靖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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