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陇财采处(202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编号:GSJL-LNSGAJ-2021081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项目编号:GSJL-LNSGAJ-20210817
投 诉 人:河南武喆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办事处新兴路中段路南新兴市场1幢9层906
被投诉人:甘肃锦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陇南市武都区龙吟水郡二期
2022年1月24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河南武喆科技有限公司对“陇南市公安智慧刑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编号:GSJL-LNSGAJ-20210817)采购文件的投诉书,并于2022年1月24日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一:第一包中智能物证保管系统、RFID专用受理终端、智能密集架中、样本枪、制式枪临时保管柜、大通道三幕远红外枪弹测速仪、弹头膛线展开比对系统中★项都是有倾向性的,特殊定制的参数只有特定厂家全部满足。第二包中气质联用仪及气相色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三重四极杆质谱仪、超纯水系统中★项都是有倾向性的,特殊定制的参数只有特定厂家全部满足。第三包中DNA血样Y-STR建库服务、Y比对试剂盒、常染色体STR扩增试剂盒、Y检案试剂盒中★项都是有倾向性的,特殊定制的参数只有特定厂家全部满足。
经核查,投诉人在投诉时未提供相应证据,根据被投诉人向我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能满足上述招标文件带★项的产品厂家在三家以上,故本条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第一包、第二包及的三包招标文件中第六章评标办法第三项技术部分评审得分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性能及技术条款【即主要条款(用★/*标注)和一般条款】的满足情况评定(第一包满分30分,第二包满分35分,第三包满分20分):主要条款(用★/*标注)每一项负偏离扣3分;一般条款负偏离,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主要条款(用★/*标注)每这条评分不合理,技术项“★”都是有倾向性,特殊定制的参数只有一个厂家满足,若以此作为重点评分项与扣分项,具有一定的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对投诉事项一涉及到的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中带★参数的对比,有三家以上厂家满足,不具有指向性,故本条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该项目一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共有3处14分均为主观分,二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共有3处16分均为主观分,三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共有1处10分均为主观分,评审因素的指标均未量化,如“可行性高、方案较为可行、方案一般、基本满足、可实施性强、实施性欠佳”等表述概念模糊,得分高低完全掌控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主观随意性大、倾向性强,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不明确,存在暗箱操作的违规情形。同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应该明确标准,分段打分,比如:故障处理,6小时内处理好故障多少分,12小时内处理好故障天多少分,24小时内处理。
经核查,主观分的分值设置与需求相关,分值区间相对较细,不属于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故本条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第三包中技术评分的特指性很明显,为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独有的参数,核心试剂盒打分能够得满分的只有深圳华大法医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产品。
经核查,投诉人在投诉时未提供相应证据,根据被投诉人向我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能满足上述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的产品厂家在三家以上,故本条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五: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技术参数表中有多达47、15、13个“★”技术条款,按照技术条款扣分原则,多达141分、45分、39分,明显不严谨,并且如果“★”技术条款扣15分,即使价格降到一半,也中不了标,这样明显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排斥潜在供应商,并且技术参数评分第一包满分30分,第二包满分35分,第三包满分20分,扣分远超满分,明显不合理。
经核查,根据对投诉事项一涉及到的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中带★参数的对比,有三家以上厂家满足,不存在排斥潜在供货商,故本条投诉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河南武喆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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