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中共陇南市委宣传部陇南专题片拍摄制作项目)
陇财采〔2022〕1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中共陇南市委
宣传部南专题片拍摄制作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中共陇南市委宣传部陇南专题片拍摄制作项目”(项目编号:GSHZMD2021-39ZC)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中共陇南市委宣传部陇南专题片拍摄制作项目
项目编号:GSHZMD2021-39ZC 项目预算:55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中共陇南市委宣传部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东江新区统办大楼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合众明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吟水郡28号楼2单元4层4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1年12月30日收到的“中共陇南市委宣传部陇南专题片拍摄制作项目”〔项目编号:GSHZMD2021-39ZC〕磋商文件的举报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一、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分因素未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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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方案:“...,进行横向对比及综合评审:优秀得15分,良好得8分,一般得3分;”该项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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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进行横向对比及综合评审:优秀得15分,良好得8分,一般得3分;”该项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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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5:“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拍摄和制作器材设备(演播室、录影棚、全高清摄像机、高清编辑机、专业航拍飞行器、摇臂、轨道等设备)(要求提供场地证明和设备图片清单),提供齐全得6分,否则不得分。(满分6分)”该项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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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的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横向对比及综合评审: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①该评分并未设置售后服务的量化指标②该项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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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有健全完善的拍摄安全保证措施及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等,进行横向对比及综合评审:优秀得4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①该评分并未设置售后服务的量化指标②该项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举报事项“3、质量保证5:...”项的分值及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并且对关乎项目实施所需的拍摄和制作器材有明确的列举,提供齐全得6分,否则不得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分值设定与评审因素量化之规定。该项举报事实不成立。
举报事项“1、拍摄方案...”“2、艺术创作...”“4、售后服务...”“5、安保措施...”磋商文件中评审因素使用“优秀”“良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该四项举报事实成立。
举报事项:二、本项目《磋商文件》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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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条:“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包含电视节目制作项目经营范围许可,投标人若为甘肃省外企业需在省内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该条招标文件以“经营范围”、“办公场地”作为资格条件,是对潜在供应商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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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分因素-质量保证“1、供应商提供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导演)有在陇南拍摄过纪录片等相关影视作品的工作从业经历...”,“2、项目负责人(导演)主持拍摄的电视作品获得过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一部得2分,获过国家级奖项的一部得3分。”,“4、项目负责人(导演)主持拍摄的影视作品在央视播出过,得3分,正式出版过过关于陇南历史、文化、地理、人文等方面专著得3分。”上述评审因素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经核查,举报事项“1、...以“经营范围”、“办公场地”作为资格条件,是对潜在供应商的排斥。”,首先关于“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之规定,该项目要求包含电视节目制作项目经营范围许可,与本项目的拍摄、制作息息相关,符合采购项目的需求,属于上述规定中“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形,并没有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资质的依据,故该举报事实不成立。
关于“办公场地”,磋商文件中“投标人若为甘肃省外企业需在省内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之规定,属于非法限定情形(特殊采购项目特殊情形除外),故该举报事实成立。
经核查,”举报事项2《磋商文件》评分因素-质量保证1、2、4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磋商文件质量保证1项的设定仅仅是对项目负责人的从业经历提出要求,并不属于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行业的业绩、奖项;磋商文件质量保证2项中对奖项的要求设定是”省一级、国家级“是对奖项等级的要求,并且也未设定特定行业,并不属于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奖项;磋商文件质量保证4项的设定同样属于从业经历的设置,并不属于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本项目为”陇南专题片拍摄制作“有一定的特殊性,设置对陇南人文、地理、文化、地理等有研究和认识的条件符合本次项目的需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磋商文件质量保证1、2、4项的评分设置均是得分项,并不属于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故认为该项举报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给予该项目代理机构甘肃合众明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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