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财政局关于通渭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及诊疗能力建设项目(健康体检、康复治疗等 医疗设备)第一包健康风险评估系统 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通渭县人民医院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北城社区永兴街6号
当事人:甘肃必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192号
二、监督检查事项
2021年8月30日我局收到对甘肃必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通渭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及诊疗能力建设设项目(健康体检、康复治疗等医疗设备),项目招标编号为BW21D041,第一包健康风险评估系统的举报。2021年9月1日收到定西市财政局关于举报人举报事项的《转办函》,所举报的事项和转办函的举报事项完全一致。
举报事项一:“秦皇岛市惠斯安普医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已在多地立案。”
举报事项二:“《通渭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及诊疗能力建设项目(健康体检、康复治疗等医疗设备)》(项目编号:BW21D041)第一包健康风险评估系统,在招标文件中具有明显排他性,证据如下:在本招标文件分包 1 健康风险评估系统的技术要求中:“4.设备配置具有独立操作平台,可实现检测解读报告分离;具有空间环或舱体。”目前市面上能够满足此技术参数要求并且“具有空间环或舱体”的健康风险评估系统仅有秦皇岛市惠斯安普医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体电阻抗评测分析仪和大连海斯普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体阻抗测量反馈仪两款产品能够满足。此招标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明确排他性。”
举报事项三:“根据投标代理商沟通反馈,通渭县人民医院领导针对本次采购进行了明确指示,在此产品下达无证之前必须迅速坚决的完成采购,不知是否确有此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人员调阅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于2021年9月7日组织专家对举报所涉技术参数问题进行了论证,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必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因2021年8月30日收到对该项目第一包健康风险评估系统的举报,2021年9月1日收到定西市财政局关于举报人举报事项的《转办函》,所举报的事项和《转办函》的举报事项完全一致,并于当日向采购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该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我局于2021年9月2日暂停该项目第一包健康风险评估系统采购活动,2021年9月6日收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该项目监督检查的说明。
(二)举报事项
(1)举报事项一
所举报的秦皇岛市惠斯安普医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无证医疗器械不在我局职责范围内,请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2)举报事项二
论证专家委员会对该项目所采购的健康风险评估系统所要求的技术参数论证如下:
1.参数所有条款要求,目前国内市场全部满足要求的产品大于三家以上。
2.对于参数“4.设备配置具有独立操作平台,可实现检测解读报告分离;具有空间环或舱体。”目前国内具备有空间环或舱体配置的产品也具有三家以上。
3.配置空间环或舱体是采购人对该项目的需求。空间环或舱体的配置,是为了增强设备的抗干扰能力,提高检测的准确性,稳定性,该配置解决了空间电磁与人体静电对生物电信号采集的干扰。有利于检测空间的空气热平衡。
鉴于以上三点,论证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该项目的采购参数无排他性,无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专家论证结论,该项目第一包健康风险评估系统的技术参数不属于不合理条件。故该项目第一包健康风险评估系统的技术参数不存在排他性。
(3)举报事项三
经查证,我们了解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通渭县人民医院任何领导没有进行此产品无证之前必须迅速坚决的完成采购的指示。采购活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举报人举报事项无事实依据。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举报人举报事项不成立。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
| 附件下载 | |||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