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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12-30 17:15 字体:

  景财采决〔2021〕1号                   

 

景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邮编:7351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孟刚 联系电话:13901086870

授权代表:张晓磊            联系电话:17709472488

 

被投诉人1:景泰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景泰县一条山镇      邮编:730400

联系人:孙得明       联系电话:18919432623

 

被投诉人2: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景泰县一条山镇龙合东路32号   邮编:730400

联系人:张一国       联系电话:15393387576

 

相关供应商:张掖市惠源农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火车站路东园镇道北11号

联系人:李明会      联系电话:18093660560

 

一、投诉案件基本情况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就“景泰县2021年退化草原修复治理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21142)”的采购结果提出两次质疑,项目代理机构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两次质疑分别作出答复。该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我单位,我单位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邮寄的投诉书。经审查,认定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的相关规定,2021年9月2日作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并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该公司,要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相关材料。2021年9月10日收到该公司的补正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书仍然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的规定及要求,2021年9月14日作出《景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景财采〔2021〕20号)并于当日邮寄给该公司。投诉人不服本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1年9月24日向白银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白银市财政局于2021年10月9日向我单位发出《白银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市财复议〔2021〕12号),我机关于2021年10月14日向白银市财政局作出《景泰县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书》(景财采〔2021〕21号)。2021年11月24日白银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市财复议决〔2021〕3号),决定撤销我机关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景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景财采〔2021〕20号),责令我机关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经调查,慎重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一:2021年8月17日和2021年8月23日,采购人(景泰县自然资源局)签收了由投诉人提起的质疑函(邮政快递单号:1174264786356、1175958453556),截止答复期满投诉人也未收到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二:代理公司(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投诉事项三:2021年8月19日和8月24日,投诉人仅收到代理公司(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顺丰快递邮寄的质疑答复函,该邮寄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投诉事项四:质疑答复函中代理公司回复:招标文件未对生产厂家授权作出要求,中标单位凭印刷资料符合招标要求。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未取得厂家合法授权,仅仅凭厂家的印刷宣传材料(有可能是网站截图、彩页等)不具备本次项目中该产品的技术售后服务能力。

投诉请求:就本次项目的相关问题予以核实,暂停采购活动并处理。

三、投诉答复情况

(一)被投诉人1(采购人景泰县自然资源局)答复情况。一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一款“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规定,我局委托代理公司分两次对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其余答复时间节点及答复内容均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二是代理公司在针对猛犸公司的两次质疑作出答复中,第一次答复因工作失误,未告知供应商有依法投诉的权利,在第二次答复中明确告知了供应商的权利。三是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条、第二章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中均没有规定私营企业的函件不允许由普通快递企业邮寄,该局委托代理公司的答复函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四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书。中标单位在其他方面均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评审委员会经过详细评审,中标单位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一切必要条件。

(二)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情况。一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一款“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条款规定,代理公司分两次对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二是代理公司在针对猛犸公司的两次质疑作出答复中,第一次答复因工作失误,未告知供应商有依法投诉的权利,在第二次答复中明确告知了供应商的权利。其余答复时间节点及答复内容均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三是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条、第二章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中均没有规定私营企业的函件不允许由普通快递企业邮寄,该代理公司的答复函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四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该代理公司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书。中标单位在其他方面均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评审委员会经过详细评审,中标单位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一切必要条件。

(三)相关供应商(张掖市惠源农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答复情况。针对投诉事项4进行了答复,一是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鼠药生产厂家授权书。二是针对项目中该产品的技术售后服务能力,委托景泰县宏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在景泰地区的技术售后服务机构,在该项目中发生的技术售后问题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景泰县宏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农业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对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其他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因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未对这些事项进行投诉,故我机关不再对这些事项进行调查及处理。

四、调查及审查情况

(一)调取景泰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景泰县2021年退化草原修复治理项目二次”采购代理协议(2021年6月11日签订)及补充协议(2021年8月16日签订),明确约定全权委托代理公司处理一切有关招标项目的质疑答复事项。投诉供应商两次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内容完全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一款“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之规定,代理机构对投诉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的程序完全合法,自然资源局对投诉供应商质疑未直接答复,符合以上条款规定。

(二)查阅代理机构对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的两次答复函,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第一次答复,没有明确告知质疑供应商享有依法投诉的权利;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第二次答复,明确告知了质疑供应商享有依法投诉的权利;两次答复均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第二次答复称:该项目中雷公藤甲素和4.5%高效氯氰菊酯资金占比不到5%,投标单位可在任何有农资经营资质的公司购买并投入使用。这一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并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这一投诉事项对整个采购工作没有任何影响,也没有影响到供应商依法投诉。代理机构工作中存在疏忽。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以上两个法规,规定明确清晰,投诉供应商针对这一事项进行投诉,明显不合法。

(四)景泰县2021年退化草原修复治理项目二次采购项目在项目采购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书,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书中也未明确是哪样货物中标人未取得厂家合法授权,不管是什么货物,均未要求取得厂家授权,这一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投诉供应商投诉书中称“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未取得厂家合法授权,仅仅凭厂家的印刷宣传材料(有可能是网站截图、彩页等)不具备本次项目中该产品的技术售后服务能力”,但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未取得厂家合法授权,就不具备该产品的技术售后服务能力”,属于主观判断,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中标供应商张掖市惠源农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其委托景泰县宏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在景泰地区的技术售后服务机构,在该项目中发生的技术售后问题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景泰县宏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农业经营许可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代理机构甘肃致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对供应商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的第一次质疑答复中,工作不够认真,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要求告知供应商权利;对该代理公司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该公司对加强人员管理与教育,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对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审查,对相关采购环节的调查,认定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暂停本采购活动并处理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60日内向景泰县人民政府或白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泰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景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12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