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夏市民族医院制作安装导视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对临夏市民族医院制作安装导视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临市财采(2021)01号
项目名称:临夏市民族医院制作安装导视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XZC 2021-595
项目预算:145万元
投诉人:兰州点下品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61-1号(金盛科技花园第8幢101室)
被投诉人1:甘肃海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40号
被投诉人2:临夏市民族医院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环城东路18号
相关供应商:兰州概念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昌运大厦13G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6日,兰州点下品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临夏市民族医院制作安装导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XZC 2021-595〕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未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标打分明细。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评分明细情况不属于法定告知内容。
投诉事项2:对评标过程的打分结果存疑。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投诉事项3:招标单位负责人不接电话、不回复信息。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不接电话、不回复信息。
(二)、监督检查事项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评标办法”的“商务部分”第1条、第3条的评审因素,使用“优”、“良”、“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应予修改。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兰州点下品牌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2、认定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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