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决定书
永财采决〔2021〕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永靖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绍明
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国土大厦
被投诉人:甘肃金招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钰琳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百益城B区七号楼1303室
投诉人对永靖县2021年紫花苜蓿种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XZC 2021-624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当日立案。
经查,被投诉方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后以招标文件参数、分数设置存在问题为由提出质疑,被投诉方永靖县自然资源局在11月9日收到质疑函,代理机构于11月15日收到质疑函,代理机构于11月23日向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邮箱发出电子答复函并送邮。另查明,该项目于11月22日开标,因有效投标商不足三家已废标。
经我局审查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之规定,采购方在收到质疑函后未及时答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进行答复,亦不合法!投诉人投诉事项依法成立。鉴于本次投标项目已废标,不存在暂停采购活动的问题,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永靖县自然资源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人员不重视政府采购涉诉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函告我局。代理机构甘肃金招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亦作出如上整改。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黄万忠 13993069318
永靖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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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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