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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11-30 09:03 字体:

永财采决2021〕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甘肃佳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焕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7号煤炭大厦8楼

被投诉人:永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崇显胜

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大楼5楼512室

被投诉人: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锐利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小什字崇德大厦1507室

投诉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事项:永靖县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生活垃圾收运工程一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为LXZC2021-562,我局于当日立案。

经查,该项目于10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10月14日10月28日开标,10月29日公示招标结果。因投诉人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采购方提出质疑:1.中标单位与其他投标人存在串标嫌疑;2.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11月8日向投诉人公司答复驳回质疑事项。11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投诉认为: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文件中评分参数设置提出投诉。

我局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10月8日,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采购方提出质疑超出法律规定期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靖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永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