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极速智汇软件 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硬件) 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静宁县财政局关于对宁夏极速智汇软件
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中医医院
县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提升
(信息化硬件)
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投诉人:宁夏极速智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科技创新中心D栋521室
被投诉人1:静宁县中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北环路130号
被投诉人2:甘肃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智诚达公司)
地 址:平凉市静宁县成纪名苑1号楼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采购人和智诚达公司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宁夏极速智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静宁县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硬件)项目(ZCD-ZC2021008)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智诚达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机关经审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静宁县中医医院和甘肃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函副本。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项目分包不合理,软硬件混为一包。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49页,标准化能力,《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国家级)证书、CNVD中国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成员单位证书等以上证书赋予分值的方式不合法。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48页,商务部分,进行横向比较打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49页,投标人提供服务器制造商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1分,提供服务器机柜制造商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0.5分,制造商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与本次招标没有直接关系。
三、投诉事项认定
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审阅、调查取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1、投诉事项1,经核查,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和项目是否分包没有必然联系,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合理确定是否分包,不存在指定供应商和排他性。故本条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2,经核查, 产品质量的差别与制造商的能力相关,对制造商产品的资质认证证书进行加分是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符合采购需求和国家对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要求,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故本条投诉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量化明确且设置的不同区间对应了不同的分值。投标文件为招标文件的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比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条投诉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4、投诉事项4,制造商授权函的取得是投标人获得制造商认可,合法获得产品的书面佐证,售后服务承诺函是采购人获得制造商精准和升级服务的保证,与项目实施关系密切,同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制造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故本条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宁夏极速智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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