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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财政局关于甘肃嘉诚益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10-20 09:56 字体:

会宁县财政局关于甘肃嘉诚益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会财决〔20214号

甘肃嘉诚益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与会宁县卫生健康局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为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编号:BGZJ-ZC421227)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规事实

你公司在2021年8月24日参与会宁县卫生健康局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为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编号:BGZJ-ZC421227)政府采购活动,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88万元,后经查证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二、违规证据

经在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中查询,未查询到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生产企业)信息

三、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3.4.2款的规定: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4)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7)中标弃标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方式:中标人的任何弃标行为都是违约行为(不可抗力 导 致的除外)。中标人放弃中标后,重新招标导致的时间延误和社会成本增加,顺延中标结果导致合同价格抬升,采购人将蒙受合同价格损失。恶意弃标行为出现后,采购人有权要求弃标人依法承担赔偿合同差价损失,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报财政部门给予通报,禁止及3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的投标活动料

四、处理决定 

会宁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3.4.2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取消你公司在会宁县卫生健康局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为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编号:BGZJ-ZC421227)的中标资格,处以5000元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扣除你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你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 

五、申诉权力告知 

你公司如对会宁县财政局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宁县财政局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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