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财政局 关于肃北县城区供热用户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肃北县财政局
关于肃北县城区供热用户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肃北县城区供热用户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编号:SBCB(2021)022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烟台德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虔 联系电话:0535-6388098
授权代表人:孙英华 联系电话:13953516883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开发区金沙江路163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中天国际A座807
联系人:李才 联系电话:18993753668
相关供应商名称:酒泉铭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中路15号6号楼01室
二、投诉事项
肃北县城区供热用户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编号:SBCB(2021)022号)于2021年7月14日完成开评标,招标结果公示时间为7月15日,投诉人于7月14日开评标结束后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7月1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8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8月13日收到投诉人对“肃北县城区供热用户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诉书。收到投诉书当日,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号 2.2.1符
合性审查中写明“投标文件有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投诉事项2: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项投标须知前附表中3. 1.1(标书第八页)投标文件的构成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均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投诉事项3: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授权委托人未签字作为废标条件,授权委托人由法人委派,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具有法律效益。并且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法人及单位电子印章。我方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及技术要求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三、审查情况
我局收到“烟台德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经核查,授权委托书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授权委托书的醒目位置明确标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且签字处都有括号备注(签字或者电子签章)。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确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据此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3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烟台德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肃北县城区供热用户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标结果有效。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北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