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财政局关于对静宁县原安镇原头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问题的处理决定
静宁县财政局
关于对静宁县原安镇原头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问题的处理决定
东莞市恒贸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恒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静宁县分中心关于上报“静宁县原安镇原头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交易见证情况的函》(静交易中心函字〔2021〕7号)文件反映情况,东莞市恒贸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恒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静宁县原安镇原头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采购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对东莞市恒贸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恒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被举报单位1:东莞市恒贸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东莞市常平镇下墟村工业区下墟路3号二楼
被移送单位2:广东恒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沿河西路
举报单位: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静宁县分中心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西环支路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我局对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静宁县分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核证。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静宁县分中心反映的东莞市恒贸实业有限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表里供应商名称为广东恒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事实确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之规定。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对静宁县原安镇原头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予以废标,对东莞市恒贸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恒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问题,对东莞市恒贸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恒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以2500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静宁县财政综合服务中心(静宁县财政局办公楼404室)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缴款完成后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打印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五、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财政局或静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静宁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33-2521495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中街145号
静宁县财政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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