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动态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动态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单位对“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动态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SZRH-GSZB-2021-A019包号:/)”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琅圣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B41001002幢(写字楼)A区1014室
被投诉人1: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人)
地址:兰州新区秦川园区
被投诉人2: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产业孵化大厦0921室
相关供应商: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1-1-4号二层001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人)、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动态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SZRH-GSZB-2021-A019包号:/)”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局投诉,经审查,该投诉资料不全不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依法于2021年5月20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告知其补正事项及补正期限。2021年5月20日,本局收到投诉人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予以受理。
2021年5月20日,本局向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人)、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1年5月25日本局收到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中心《关于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动态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投诉答复的情况说明》,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投诉答复说明》,2021年5月25日收到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永登县秦川中心卫生院动态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投诉答复的情况说明》。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2.8★阳极转速:≥3200/min,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安健DTP580B-3阳极转速为2800转。
2、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5.3机架旋转范围:-40°~130°,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安健DTP580B-3机架旋转角度是-30~120 。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5.4探测器旋转:≥90°,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安健DTP580B-3探测器旋转:60°。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2.3摄影电流:10mA~650mA,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安健DTP580B-3摄影电流:630mA。
投诉要求: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安健DTP580B-3参数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招标文件要求关键性技术都无法满足,是以次充好,虚假应标。我公司请求各部门对此次项目重新评审或重新采购。
三、核查结果
1、该项目的采购人为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管理委员会,代理采购机构为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1年4月23日于甘肃经济信息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1年4月30日举行开评标工作。经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省级政务中心专家库抽取四位专家、采购人派遣代表一人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审核评定推荐排名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第一候选人: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候选人:甘肃琅圣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候选人:甘肃诚联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最终一致同意推荐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甘肃经济信息网发布公告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
3、投诉人于2021年5月8日就中标结果及中标设备相关参数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就质疑问题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后已作书面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即而向我单位投诉。
4、应我单位要求, 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诉内容进行复查,并依据招标文件重新核查投标文件,做出复议结果。
评标委员会再次审查资料并经过复议一致认为:
投诉事项4中“招标文件中要求摄影电流:10mA~650mA”,中标产品摄影电流为10mA~630mA,甘肃迈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安健DTP580B-3摄影电流因投标文件中P121页质检报告印章重叠无法完全辨认,经与投标单位进一步核实,确无实质性响应。
进一步核查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方甘肃诚联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探测器类型为TFT,而招标文件要求“4.1探测器类型为非晶硅”,故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上述两条因素与招标文件中5、4、3(三)及5.6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指标与配置要求中评标办法不符,故有效投标厂商不足三家,建议按废标处理。
5、因投诉人补正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相关供应商(中标方)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五、处理决定
根据核查情况,并结合评审委员会复议结果,现将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予以废标。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新区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新区秦川园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6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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