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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03-29 10:00 字体:

安财发〔202116

 

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关于对甘肃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甘肃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人:李发荣      

一、违法事实

甘肃省审计厅向我局移交了2018-2019年定西市安定区园林绿化站(局)政府采购项目违规线索。经查,2019年7月期间参加定西市安定区园林绿化站的安定区旧城区行道树养护管理项目的投标活动,甘肃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及处理决定

我局依法对相关线索进行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并对相关当事人、采购人进行调查取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被处罚人的违法事项认定如下:

甘肃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的串通投标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甘肃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该项目采购总额(492832元)的千分之十的罚款,即4928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联系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上缴罚款。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进行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或定西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2021年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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