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丰蕾绿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发〔2021〕12号
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关于对甘肃丰蕾绿化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甘肃丰蕾绿化有限公司
法 人:秦伯平
一、违法事实
甘肃省审计厅向我局移交了2018-2019年定西市安定区园林绿化站(局)政府采购项目违规线索。经查,2018年6月-2019年8月期间,甘肃丰蕾绿化有限公司参加定西市安定区园林绿化站(局)的安定区关川西路景观带绿化养护管理项目、新城区行道树补植及养护管理项目、安定区中华路南段等道路绿化及提升改造项目、定西东湖公园养护管理项目等4个项目投标活动中,甘肃丰蕾绿化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及处理决定
我局依法对相关线索进行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并对相关当事人、采购人进行调查取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被处罚人的违法事项认定如下:
甘肃丰蕾绿化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的串通投标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甘肃丰蕾绿化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4个项目采购总额(6053115元)的千分之十的罚款,即60531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联系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上缴罚款。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进行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或定西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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