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市财采﹝2021﹞3号
庆阳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1:庆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龙杰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人防司法大厦16楼
当事人2:庆阳市亮威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双均
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东仓巷2号
根据庆阳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参与市人防办应急指挥中心室内装饰工程项目虚假招标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的监察建议》(庆监建〔2020〕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庆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庆阳市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编号:QYZC2015-589)”(以下称“该项目”)中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15年11月受庆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庆阳市亮威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招标文件,但招标文件未明确投标报价方式为清单计价法或定额计价法,仅提供了施工预算项目及清单编制。同时,庆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招标文件审核不严格,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5家投标企业均按清单计价法报价,但其报价中的材料暂估价与招标文件中施工预算项目及清单的暂估价不一致,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该项目未明确设置投标报价要求,直接影响了评标和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庆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通报批评。
禁止庆阳亮威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1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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