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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03-08 17:51 字体:

庆市财采﹝2021﹞4号

 

庆阳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帅红岩

当事人:杜  

当事人:姚志龙

当事人:李成臻

当事人:邓咏梅

   

根据庆阳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参与市人防办应急指挥中心室内装饰工程项目虚假招标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的监察建议》(庆监建〔2020〕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庆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庆阳市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编号:QYZC2015-589)”(以下称“该项目”)中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该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投标报价方式为清单计价法或定额计价法,仅提供了施工预算项目及清单。通过资格审查5家投标企业均按清单计价法报价,但其报价中的材料暂估价与招标文件中施工预算项目及清单的暂估价不一致,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既未按清单计价法也未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未对招标文件报价方式无明确依据的问题提出异议,按总控制价进行了评审。并推荐甘肃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铸伟建筑工程公司、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拟中标企业,庆阳市人防办最终确定甘肃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企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现场5位评审专家未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报价方式不明确的问题提出异议,而是按总控制价进行了评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禁止帅红岩 、杜敏 、姚志龙、李成臻、邓咏梅五位评审专家1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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