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市财采﹝2021﹞2号
庆阳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甘肃恒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继涛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黄官寨西队1号楼3单元601室
根据中共庆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建议书(庆纪建〔2020〕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甘肃恒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宁县长庆桥镇控源截污工程污水处理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项目编号:QYZC2019-132)”(以下称“该项目”)中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甘肃恒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宁县长庆桥镇控源截污工程污水处理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与中标企业串通,为其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用“以合同原件及中标通知书为准”特定文字对评委评审进行约束,于2019年5月28日9:30分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接收到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后,以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缴纳社保费付款回单不是“专用收据”为由,取消了该公司的投标资格。对江苏德环公司的质疑回复不认真、不负责,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对甘肃恒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一年的处理。
(二)对其招标代理人员赵亚军、刘钰、田亚玲、贺苗处以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75万元,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甘肃恒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联系庆阳市政府采购办上缴罚款(联系电话:0934-86879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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