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市财采﹝2020﹞17号
庆阳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深圳顺天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加顺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忠信路9号汇亿大厦1313A
根据中共庆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建议书(庆纪建〔2020〕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深圳顺天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在“宁县长庆桥镇控源截污工程污水处理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项目编号:QYZC2019-132)”(以下称“该项目”)中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深圳顺天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在“宁县长庆桥镇控源截污工程污水处理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中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与甘肃中新绿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恶意串标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如下:
将深圳顺天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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