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市财采﹝2020﹞14号
庆阳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甘肃中新绿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贞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歧黄大道1号东方丽景茂新天地A栋1705室
根据中共庆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建议书(庆纪建〔2020〕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甘肃中新绿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在“宁县长庆桥镇控源截污工程污水处理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项目编号:QYZC2019-132)”(以下称“该项目”)中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甘肃中新绿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在“宁县长庆桥镇控源截污工程污水处理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背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虚假业绩、信用等级资料谋取中标,与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并成交。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对甘肃中新绿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3.68万元,并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甘肃中新绿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联系庆阳市政府采购办上缴罚款(联系电话:0934-86879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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