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财采罚〔2020〕4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1R1F570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北龙口永新化工园区
综合楼第1层118、121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参加了由金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采购人)委托甘肃中勘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金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昌市公共卫生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项目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CZC2020GK-231)”第四包的政府采购活动,该包预算金额为70万元。在投标过程中,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将投标保证金汇入甘肃富吉百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第四包获取的子账号中;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慈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固化投标文件MAC地址(单机器码)一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之规定,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调查取证资料、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三、处罚结果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向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在限期内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有关材料。根据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鉴于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串通投标未遂、违法程度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对甘肃迈泽富科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3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罚款,请凭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62030020000000583385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昌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金昌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