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南州公安局夏河拉卜楞寺治安防控体系(技防类)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州财采[2020]11号
对甘南州公安局夏河拉卜楞寺治安防控体系(技防类)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南州公安局夏河拉卜楞寺治安防控体系(技防类)项目”(招标编号:GNJX2009097)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事项
2020年11月11日,我机关收到甘南州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对“甘南州公安局夏河拉卜楞寺治安防控体系(技防类)项目(招标编号:GNJX2009097)提起监督检查的申请。采购人提出:该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组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家潜在供应商进行复核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均通过。进入详评后,有两家供应商技术部分全部打出零分,技术评分中所规定带*技术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一般技术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详细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及要求;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办法商务评分中所规定的原件备查,无原件不得分,三家潜在供应商均提供了原件,评标委员会未详细审核;专家组已完成商务、技术部分打分之后,在汇总得分撰写评标报告时,做出本项目予以废标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相关规定,我机关依法对该项目的采购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情况
(一)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22日,代理机构甘南建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二次招标公告。2020年11月11日10:30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在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都已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或符合性条款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得分情况不应该成为认定无效投标的理由,投标人继续得到评审的资格。且在招标文件打分项中没有废标处理的规定条款。故采购人申请的监督检查事项成立,且影响评审结果。
三、处理决定
对于本项目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做出如下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对原评标专家组4人,给予警告,并处每人2000元罚款,禁止其半年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
上缴罚款联系电话:0941-8212787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南州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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